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在企业成品库或者其他确认场所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样品数量满足抽样需要即可。抽样数量为同一型号4只,其中2只作为检验样品,2只作为备用样品。样品应包装完好,并附有合格证明。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承检机构付费购买检验样品,并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备份样品存放在受检企业。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QB/T 2947.1-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
QB/T 2947.3-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