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等11部门联合发布《河源市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制定强化固定源NOx减排、强化固定源VOCs减排、强化移动源NOx和VOCs协同减排、实施重点时段减排等四大类共17项主要措施,详情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总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和《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聚焦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遏制臭氧浓度上升趋势,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5年年底前,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臭氧生成前体物NOx和VOCs持续下降,减少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数,确保我市AQI优良率及空气质量各项指标达到省下达目标要求。
(二)工作思路。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按照近期与中长期目标兼顾、全面防控与重点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聚焦臭氧前体物NOx和VOCs,参照国内和国际一流水平,加大锅炉、炉窑和发电机组NOx减排力度,加快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和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加强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NOx和VOCs排放监管。坚持突出重点、分区域、分行业、分步骤施策,以5-10月为重点时段,以市中心城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东源县城)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其他县区在市统一指导下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强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和技术帮扶,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加强执法监管,切实有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
工作目标: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现有钢铁企业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加强监管。
工作要求:钢铁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并符合《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等参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工作目标:新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5年年底前,全市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工作要求:水泥超低排放应涵盖所有生产环节(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以及大宗物料产品存储运输),鼓励NOx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mg/m3),同步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加强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加)
工作目标:以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企业为重点,推动玻璃企业实施深度治理,降低NOx排放浓度。
工作要求:玻璃制造项目可对标《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玻璃企业绩效A级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5mg/m3、50mg/m3、200mg/m3)要求开展深度治理。对于通过深度治理达到上述排放限值的玻璃行业企业,鼓励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等项目申报纳入中央和省级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资金支持。鼓励玻璃制造项目使用分级燃烧、纯氧燃烧等低氮燃烧技术减少熔窑废气NOx初始浓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参加)
工作目标:新建(含搬迁)钢压延加工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钢压延加工和铝压延加工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工作要求:全市钢压延企业要明确改造路线月底前各县(区)将改造计划报送市生态环境局。鼓励钢压延、铝压延加工企业加热炉/热处理炉优先采用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使用富氧燃烧技术和低氮燃烧技术。鼓励铝压延企业开展低氮燃烧工艺改造。(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工作目标: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t/h)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t/h及以下燃煤锅炉。全市35t/h以上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燃煤自备电厂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工作要求:Ⅲ类禁燃区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5t/h以上燃煤锅炉应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保留的企业自备电厂满足超低排放要求,氮氧化物稳定达到50mg/m3以下。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要求单台10t/h以上蒸汽锅炉和7兆瓦(MW)及以上热水锅炉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境管理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推进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含气化炉和集中供热性质的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NOx排放浓度难以稳定达到50mg/m3以下的生物质锅炉(含气化炉和集中供热性质的生物质锅炉)应配备脱硝设施。燃气锅炉按标准有序执行特别排放限值,NOx排放浓度稳定达到50mg/m3以下,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且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方式加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工作要求: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活性焦等成熟技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工作目标:新建涉VOCs内浮顶储罐全部采用全液面接触式浮盘或实施罐顶气收集治理。推动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尽快有序淘汰退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确有必要保留的除外)。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个的企业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并不断提升LDAR质量及信息化管理水平。实施挥发性有机液态储罐专项排查整治。
工作要求:严禁以重油深加工、原料预处理、沥青、化工项目等名义违规变相审批新上炼油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查处。(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定期组织开展企业LDAR工作实施情况审核评估,严厉打击LDAR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参照《广东省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排查技术指引》要求对储罐(不含储油库)开展排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工作要求:鼓励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企业对照行业标杆水平,采用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开展涉VOCs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印刷企业宜采用“减风增浓+燃烧”“吸附+燃烧”“吸附+冷凝回收”、吸附等治理技术;家具制造企业宜采用漆雾预处理+吸附浓缩+燃烧(蓄热燃烧、催化燃烧);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企业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印刷等行业执行国家和省新发布或修订有关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有相同大气污染物项目的执行较严格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不同的同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工作目标:以工业涂装、橡胶塑料制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涉VOCs企业达标治理,强化源头、无组织、末端全流程治理。
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引导生产和使用企业供应和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及相关限值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标准(DB44/2367-2022)》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要求,无法实现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的工序,宜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新、改、扩建项目限制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组织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VOCs治理设施,对无法稳定达标的实施更换或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加)
工作目标: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开展升级改造。推动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
工作要求:各县(区)应排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产业集群(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原则上超过30家的可以认定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产业集群),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产业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实现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产业集群综合治理。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推进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查处生产、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增加对使用环节的检测与监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工作目标:2025年年底前,柴油车遥感监测覆盖率不低于60%。大力推进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车。逐步实施定期排放检验环节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
工作要求:建设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组织开展设备校准和检查,按要求上传数据到省遥感监测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组织对遥感监测超标率10%以上的重点用车大户开展入户检查。合理设置机动车排气路检点,定期开展路查路检,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柴油车,对未按照规范要求添加车用尿素的,责令改正。(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鼓励采用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推动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车。(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组织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不合格需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工作要求: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监督检查。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定位系统,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联网。逐步扩大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范围,明确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使用,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工作目标:新建加油站和150总吨以上油船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重点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储油库新建涉VOCs内浮顶储罐采用全液面接触式浮盘。
工作要求:2025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