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开发建设部,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营造诚实守信、科学严谨、服务优良的消防检测技术服务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0〕51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试行)》(湘建建〔2022〕1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消防设施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执业准则的要求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检测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消防检测合同,实行全过程检测,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检测合同。进场检测前,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制定检测方案,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进场告知书》(见附件2)。检测方案、合同、《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进场告知书》及企业资质证书应在进场检测前两天通过电子版本形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一并核对检测机构报送的企业资质证书是否与信息采集表的登记信息一致。
四、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试行)》(湘建建〔2022〕190号)规定,检测机构应做到应检尽检,不得漏项,其中重点检测市政消防供水的进水管数量及管径、市政消防供电电源及消防负荷等级设置等。其项目负责人应全程参与检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应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网址)中录入并可下载。
五、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处理建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并指导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六、检测机构出具综合评定结论时,每个单项的检测记录表中“检测数量、部位及检测情况”栏应据实完整填写,不得以“符合要求”、“全检”等字样代替。每个单项联调联试检测照片、影像资料和主要消防设备永久性铭牌照片必须附在该单项检测记录后,所有影像资料应以检测现场为背景,带拍摄时间和拍摄地址的水印,并附带文字说明。
(一)消防水源、市政消防给水形式及进水管数量和管径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
八、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检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书、检测方案、签到表、原始记录、整改意见、视频资料、附带文字说明的照片等),存档备查。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规定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行为开展检查,发现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注:提供检测机构信息采集表、营业执照、检测设备清单、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身份证及注册证、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上述人员的签名字样及执业印章印记、检测机构印章印记、企业信用评定、年度检测业绩等资料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