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通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傍名牌”、“神医神药”、过度包装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牢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第七批)。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热线投诉举报。
2023年4月26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自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当事人要求员工在其拼 多 多家纺旗舰店通过自己下单购买产品,虚假发货并给产品上传照片及好评的方式,合计刷单640笔。同时,当事人通过建立微信群,由员工发布商品链接,刷手根据刷单任务购买产品,再由财务将款项打给刷单公司。自2023年1月起至案发,当事人共通过刷单团队虚假刷单121笔,当事人合计刷单金额为720878.17元。
当事人通过员工虚假购买、给与虚假评价以及通过刷单团队虚构销售数量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4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1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服饰厂检查时发现,两台正在使用中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为2009年11月。经调查,当事人自2009年11月申报定期检验至案发,未再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货梯持续长达12年之久。因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藕粉计量抽样,经南通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测,该产品的包装空隙率为55%,大于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附2022年第1号修改单)》规定的≤40%的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曾因销售过度包装商品被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责令改正。
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产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8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6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门移送线索对刘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立案调查。经权利人鉴定,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5件“BURBERRY”标志的衬衫、105套“EMPORIO ARMANI”标志的套装、96件(套)“EA7”标志的服装、31条裤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金额为6644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情形。2023年8月30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服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纸品厂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以及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案
2023年6月1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纸品厂检查发现该厂在拼 多 多开设店铺销售卫生纸。在2023年3月至4月参加拼 多 多促销活动时,组织员工、朋友进行刷单,虚构销量及好评,合计刷单13笔,金额9万余元。另查明,2023年3月至6月,该厂生产、销售的4种卫生纸包装上未按规范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
当事人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8月25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023年8月10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对180×220cm规格,填充物标示“100%蚕丝”的550条“精品蚕丝被”进行抽检。经南通市纤维检验所检测,该批次被子的纤维含量(填充物)为100%聚酯纤维,无蚕丝成分。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7600元。
当事人生产以假充真的蚕丝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0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2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食品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员工正为现场中老年消费者做讲解宣传,宣传话语中含有硒元素“标本兼治糖尿病”“防治各种并发症”“硒与维生素E配合可以起到类似胰岛素的作用,平稳血糖”“硒元素抗癌、护肝、调节血糖”等内容,并在宣传过程中推销该店销售的郢天牌维生素E硒片。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前述效果,经抽样检验,亦无法认定其可用于预防或治疗降血脂等疾病。
当事人经营保健食品的过程中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22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运营的微商城公众号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尤加利清肺糖果”的广告内容包含“抗菌消炎,修复呼吸道黏膜,缓解咳嗽、气喘、支气管炎,专利配方,有效阻隔PM2.5,提升肺泡细胞通透性等功效”。经查,该产品为普通食品,非医疗产品,当事人在公众号内发布普通食品糖果广告中介绍新冠疫情、流感、肺部疾病,宣传普通食品时使用与药品功能混淆的用语,对销售的产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进行描述却无法提供宣传来源,标注专利配方但未注明专利号。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9月11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0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区存放合格待销售的成品家具196包,外包装均印有三只喜鹊·HOME及图片 ®商标标识,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的授权使用证明材料。经权利人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家具。经查,上述196包定制家具为南通某整木家居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某家居有限公司生产,并以“三只喜鹊”的品牌对外销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定制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1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漏检必检项目、将不合格项判定为合格、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未保存原始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出具的多份汽车检测报告被认定为虚假或不实报告。
当事人出具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构成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第十四条第(二)、第(三)项所列行为。2023年10月2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