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全省消费持续恢复和扩大,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案件。现公布十个典型案例。
2023年4月下旬,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转办的举报工单,反映称“消费者在2023年3月16日通过‘智行’网购平台线上向某诚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预订了‘某诚度假酒店(广州长隆钟村地铁站店)’3晚的酒店房间,当事人收取相应价款后,拒绝按照约定提供酒店入住服务,导致消费者最终未能成功办理入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存在骗取消费者的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5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核实举报人提供的涉案订单编号的相关信息。经当事人确认,“某诚度假酒店(广州长隆钟村地铁站店)”的经营方为某诚酒店有限公司,涉案订单编号确实是有通过线晚的酒店房间,预订人为刘某,预订住宿时间为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5月2日。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前台电脑现场登录其内部住房登记系统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某诚度假酒店(广州长隆钟村地铁站店)有相应套房4套,2023年4月29日至5月2日均有客人入住。当事人对其涉嫌骗取消费者的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供认不讳。
当事人在未出现导致无法履行相关约定承诺或提供服务的因素时,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1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番市监(钟村)罚字〔2023〕23号),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2年以来,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陆续收到全国多地针对深圳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投诉和线索。
经查,该公司相关CMA检验检测资质已失效,因多宗诉讼被盐田法院查封。随后,其实际控制人成立多家公司(包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继续从事虚假检验检测和认证业务,客户分布于全国多地,检测报告涉及的产品包括玩具、电子器件、无人机、车载充电器等,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或者检测报告的行为。当事人售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于2024年1月18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盐处罚〔2024〕稽1号),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目前,上述涉案企业均已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当事人的相关检验检测资质已被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告注销。
2023年11月8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珠海市某木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存在偷换定制家具板材种类和五金品牌的违法行为的相关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现场提取了相关票证、检验检测报告、报价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7月13日,消费者周某向当事人咨询定制家具情况。经过沟通,周某与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签订了报价单和简易订货合同,报价单上对衣柜的“材料/颜色”登记栏中记录的内容为“TX-0208绒面乳白TX-18066贵族果木”,在备注事项中记录的内容为“悍高家装五金”。双方约定对衣柜板材的要求为“柜体为多层木、柜门为欧松木”,对家装五金的品牌要求为“悍高”。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当事人将柜门的材质更换为多层木,将家装五金品牌更换为“炬森”,即当事人实际使用了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6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香洲市监凤山行处字〔2024〕0003号),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佛山市某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以及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案
2023年10月24日,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佛山市某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相符。当事人场所的玻璃橱柜中展示有6块牌匾,涉及中国建设银行等6家银行,有“优秀合作单位”等字样内容;当事人《超级话术》《回答问题的思路》等工作资料中有内容显示以某银行某部门工作人员的名义与人联系,当事人业务员以此方式向联系人介绍推荐相关银行产品。另外,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场所内工作台面上有若干工作记录本和电话清单,记录有众多个人、企业的相关信息及联系情况;工作电脑中存储有大量个人、企业的相关信息,部分记录有联系情况。
经查,自2023年3月9日至案发当日期间,当事人在其住所内的玻璃柜中展示有6块牌匾,牌匾上分别有“中国建设银行 授予 某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优秀合作企业”等字样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牌匾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当事人使用的工作资料中有“我这边是民生银行个贷(授信中心)的、我是招商银行的信贷部的××、我们这边是农行授信单位...”等字样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另查,当事人主要通过企查查平台查询、委托人在其他公司作业务员时获取、朋友免费提供、新入职员工自己带来等方式获取个人或者企业的相关信息资料。当事人通过拨打电话或微信向联系人介绍推荐银行产品,之后再多次联系有意向客户,并向有意向的上门潜在客户介绍业务及银行产品,与其签订《申请委托协议书》,依据协议协助客户办理事宜,当事人则以金额的1%~12%比例收取服务费。从公司成立至案发当日期间,当事人开展上述业务,平均每天约拨打4000个电话。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收集使用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信息,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联系人介绍推荐银行产品信息,这些行为未经联系人同意或者请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禅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6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禅石市监处罚字〔2023〕187号),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违法行为、结案后30天内改正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住所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7日,韶关南雄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有人使用硫磺熏制辣椒干。当天,南雄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南雄市公安局、邓坊镇和乌迳镇人民政府分别到邱某德(以下称当事人)的空地和围房以及当事人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随即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南雄市邓坊镇洋西村丘屋的空地和围房使用硫磺熏制加工辣椒干,将熏蒸完成的辣椒干运送至位于南雄市乌迳镇乌迳村城隍路的仓库,硫磺熏制的辣椒干共计4.88吨(经依法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和复核,认定市场零售价格为302.8万元)。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18日对上述物品分别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同步进行执法抽检送检。当事人供述:其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通过向他人收购辣椒再使用硫磺熏制加工为辣椒干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已完成销售额2.79万元。
当事人在辣椒干中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其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含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排除在红辣椒干等香辛料中使用,即香辛料中不得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当事人使用硫磺熏制生产辣椒干,其行为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18日以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案件移送南雄市公安局,南雄市公安局于2023年3月19日予以刑事立案。南雄市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邱某德有期徒刑,处罚金,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承担相关硫磺熏制辣椒干的销毁处置费用,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扣押相关涉案物品并由南雄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2023年12月3日,揭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第3660656号“ROLEX”等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人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举报线索,反映位于普宁市军埠镇浮洋村有一个造假窝点,涉嫌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手表。当日下午,揭阳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揭阳市公安局赴上述地点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王某义(以下称当事人)租赁位于普宁市军埠镇浮洋村侨联0054号“光明楼”自建7层建筑的第二、三层,设置手表加工场,二层作配件仓库,三层作加工场所。自2023年6月起,当事人雇佣王某南、王某生、邱某伟、柳某勇等人为其加工手表。在当事人加工场查获标注“ROLEX”品牌的手表成品3470只、表盘(半成品)900个、表带(半成品)3000条,标注“RADO”品牌的手表成品300只、标注“FOSSIL”品牌的手表成品300只。当事人未能提供“ROLEX”、“RADO”、“FOSSIL”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证明。揭阳市市场监管局将上述手表成品现场抽样送上海某公司鉴定。经上海某公司鉴定,上述标注“ROLEX”品牌的手表成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按照上海某公司《鉴定书》提供的价格,3470只“ROLEX”品牌的手表成品货值1.1亿元;经查“RADO”品牌官网和淘宝、京东等购物平台,300只“RADO”品牌的手表成品货值652.65万元;经询“FOSSIL”商标权利人的相关委托人,300只“FOSSIL”品牌的手表成品货值约42万元。在当事人加工场查获的手表成品货值合计1.17亿元。
当事人生产的手表,带有的“ROLEX”、“RADO”、“FOSSIL”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