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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_广西通报2023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时间:2024-12-23 02:08:50 | 阅读:1|来源:杏彩体育官网

  为持续规范我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公正有序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今年7月至8月联合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派了16名资质认定评审专家,会同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随机选派检查执法人员160人次,共组成8个检查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在全区范围内对40家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其中,2022年全区生态环境监督检查中被立案查处和2022年9月—2023年6月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约谈的机构,共17家),并首次将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考核为“不满意”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纳入本次重点监管,实施不预先通知的现场专项监督检查。

  从监督检查情况看,本次监督检查发现有14家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资质能力等变更手续、采样方法不能满足标准规定等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占35%(详见附件1);有26家机构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情形造成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等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占65%(详见附件2)。

  本次检查的机构分布在南宁市(17家),柳州市(5家),贵港市(5家),桂林市(4家),梧州市(3家),玉林市(2家),百色市(1家),贺州市(1家)、钦州市(1家)、来宾市(1家)等10个地市。

  (一)授权签字人违规。一是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信息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一是监测项目原始记录(包括采样、交接流转、领样、分析记录等)的精准具体时间没有填写、对采样保存温度有要求但没有记录保存条件、对采样容器有具体要求的但没有描述采样器具是否符合,导致相关数据无法溯源。二是监测项目名称表述错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将项目名称“低浓度颗粒物”和“氨”,分别写成了“颗粒物”和“氨氮”,或者将项目名称“生化需氧量”写成了“五日生化需氧量”。三是标准溶液配制记录等相关关键记录缺失,导致仪器校准过程、相关数据无法溯源。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原始记录中,用于pH计校准的标准溶液没有相应的配制记录,导致仪器校准过程无法溯源;臭气采样记录表未记录采样体积,导致相关数据无法溯源。

  (三)检测分包不规范。一是部分检测机构不具备相关项目检验检测资质,在进行项目分包时,未能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未能提供分包方完成分包任务的能力考核证明;未能提供委托人同意分包的书面同意。二是部分检测机构的分包协议未明确分包机构不可二次分包。三是某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分包单位为广西A××公司,而分包报告出具单位为广西B××公司。

  (四)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定/校准或超过检定有效期仍在使用。一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只能提供实验设备出厂时的“校准证书”,没能提供在机构检验使用前的“校准证书”。二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设备校准证书不全面,只有部分项目的校准结果,没能提供其余项目的校准结果及校准结果确认记录。三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没有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却长时间使用没有进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四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校准证书过期,没有及时进行校准。五是机构对校准证书保存不当,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存在问题。

  (五)机构环境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部分检测机构存在以下状况:火焰光度计所用煤气罐存放地无煤气泄漏报警装置;原子吸收仪器间两瓶乙炔气体存放处无泄漏报警措施;标识为不燃气体的气瓶柜中1个氢气气瓶和1个氧气气瓶同放在一起,存在安全隐患;实验理化前处理间相邻两个通风柜内放置有高温电炉及有机废液三氯甲烷,存在交叉污染及安全隐患;在试剂间存放易制毒化学试剂,未安装防盗门窗,易制毒化学试剂领用记录为单人出库。

  (六)检验检测行为不规范或检测环境设施、条件不能满足标准规定要求。一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现场检测人员仅为1人,不符合规定要求。二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设施,不具备完全使用权和支配权,没有与相邻机构的检验设备有效隔离。三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及时组织人员对国家新颁布的检验检测规程和方法进行培训和学习,导致在日常的检验检测过程中出现不合规、不规范的检测操作行为或者检测结果的计算错误。四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按照样品的保存管理技术规定以及项目要求的样品保存时限内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五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有的检验检测机构缺少个别标准物质,一些仪器设备没有标识,使用记录不完整。

  (一)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进一步核实核细,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并严肃处理,同时要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为准。

  (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跟踪督办,责令其在15天内完成整改到位,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后,举一反三,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通过登录相关系统进行核实查证,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随机选派参加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需要在机构整改报告上签字确认整改通过,确保整改到位闭环。

  (一)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跟踪督促检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23年12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厅。

  (二)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履行检验检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法和要求规范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检验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不断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将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鼓励内部人员举报,对举报重大违法线索的给予奖励。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弄虚作假线索实施一案双查,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对涉及地方政府及公职人员失职失责、包庇纵容甚至主动勾结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1.编号为“优捷特环监字〔2022〕第01-12号”的检验报告存在水质有机氯检测项目分包,但未能提供分包方能力考核材料,分包协议未明确分包机构不可二次分包。

  2.编号为“优捷特环监字〔2022〕第10-3号”的检验报告,实验室采用 HJ 836-2017检测低浓度颗粒物,检验检测恒温恒湿条件不能满足HJ 836-2017标准要求。

  3.用于石油类分析的紫外分光光度计(编号:YJT-YQ-022)没有放置在通风橱,不符合标准HJ970-2018要求。

  1.任务号RH-2021-1220检测项目档案,涉及水中硫化物检测项目分包,但无对分包方完成任务能力的考核评价材料。

  3.《质量手册》(RHHJ-SC-9)(第三版)第四章 4.2.1.2,对中级以上职称和同等能力人员占要求为10%以上,与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15%不符。

  1.编号AS20230106检验报告存在分包,未能提供分包方完成分包任务的能力考核证明材料;未能提供委托人同意分包的证明材料。

  2.编号AS20230161检验报告,总氯检测方法检出限为0.03mg/L,样品编号为AS20230161-3样品分析结果为0.02mg/L,低于检出限,监测结果表示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要求。

  3.机构使用《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86-2010)受控版本为发布稿,不是正式标准文本。

  1.编号为“新桂检(辐射)字〔2023〕第02097号”报告,未应用xγ辐射仪(仪器编号XG1.-050)检定证书的校准因子。

  2.编号“新桂检(水)字〔2023〕第025号”报告,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原始记录使用了型号及编号SPX-250-0 Ⅱ/XG-001002的培养箱,机构提供不出该设备校准证书、仪器使用记录等材料。

  3.编号为“新桂检(声)字〔2022〕第030号”报告,监测时间与噪声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时间不一致;报告中序号N3监测点位夜间和昼间Leq与噪声监测原始记录不一致。

  4.编号为“新桂检(水)字〔2022〕第382号”报告,样品特征与“地表水常规项目采样原始记录表”中样品状态感官描述不一致;断面水质描述未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记录水面有无油膜、水体有无藻类等信息;挥发酚原始记录未记录斜率、截距和相关系数。

  6.2021年管理评审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2022年管理评审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2023年管理评审在检查时尚未开展,不能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对管理评审的要求。

  1.编号“LRBCWW1Z0240335H9Z”检验报告,二氧化硫测量前后只进行了示值误差校准,未按HJ 57-2017标准要求进行系统偏差、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校准。烟气校准原始记录未与报告同步存档。

  2.编号“LRBCWW1Z0240465H9Z”检验报告报告,无组织废气氨采样,记录缺样品保存方式。

  4.2020~2022年度管理评审时间分别为2021年1月16日、2022年2月11日、2023年2月3日,其中2020年与2021年管理评审时间已超过12个月,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规定。

  1.任务编号〔2023〕第C02-12号,委托监测书及分包送样单中均未规定“不得二次分包”;二氧化硫等烟气进行了示值误差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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