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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9号

时间:2024-12-23 03:00:00 | 阅读:1|来源:杏彩体育官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中国鲜食柑橘输往美国系统控制措施工作计划》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鲜食柑橘出口美国。现将中国鲜食柑橘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中国鲜食柑橘输往美国系统控制措施工作计划》。

  1.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7篇农业第319章境外检疫通告:第40节——原木、板材等要求(7CFR319.40)、第56节——水果和蔬菜要求(7CFR319.56)以及第69节——包装材料要求(7CFR319.69)。

  2.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FR)第7篇农业第330章植物有害生物法规、总则、植物有害生物、土壤等要求(7CFR330)。

  4.《关于批准从中国进口鲜食柑橘输往美国决议的公告》(DocketNo.APHIS-2014-0005)(美国联邦纪事,85FR20975,2020年4月15日发布)。

  5.美国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水果和蔬菜进口要求在线数据库(FAVIR)相关规定:进口中国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

  出口柑橘果园和包装厂须由口岸海关审核批准注册,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备案。GACC将应要求向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的APHIS提供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

  1.果园应在海关监管下,建立和维护出口柑橘质量管理体系,了解美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配备经培训的专职或兼职植保技术员负责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控,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并保存所有监测、防治及采收等记录,以便溯源。

  2.果园应按照实蝇监控方案(见附1)开展实蝇监测和防控,维护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并将美方关注的其他实蝇种群维持在低度流行水平。

  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建立和维护方案见附2。如在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内发现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则相关产区非疫地位将被取消,并需在产区内开展强化监测、调查及综合防控工作。连续监测调查12个月(蜜柑大实蝇)或3个理论世代(桔大实蝇)未发现目标实蝇,方可考虑恢复相关产区的非疫地位。

  3.果园要维持田间卫生,及时清除植物残体和落果,采收时不能将落果带到包装厂包装出口。柑橘从果园到包装厂运输途中,须做好植物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1.出口柑橘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包装厂应配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设施(如防虫网)。加工车间内应有足够空间,照明充足,地面硬化。

  2.出口柑橘应在包装厂内包装,并对于同一批次的出口柑橘编注批号。一批次是指一天内从单一果园运抵到同一包装厂的柑橘。

  3.包装厂在加工输美柑橘过程中,要将树枝、树叶、烂果等剔除出去,并不能同时加工输往其他国家的水果。柑橘(蜜柚除外)在包装厂内应按7CFR第305条款规定进行水洗、清刷和表面消毒,参照APHISPPQ处理手册列明的要求使用杀菌剂(如抑霉唑和/或噻苯唑)处理、打蜡。

  4.如果柑橘在采收后24小时内不能完成包装,应将柑橘存放于冷藏室或专用库内,或存放于包装厂内并用防虫网或塑料防水布盖好,确保不被有害生物感染。

  2.冷处理需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进行(见附4),并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中注明。一旦APHIS颁布新法规,允许在原产地进行冷处理,输美柑橘将可选择出口前冷处理方式,在中国境内按照新法规实施,并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中注明。

  1.出口企业或包装厂应将出口、包装计划提前通知当地海关。海关将核实柑橘是否来自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并对每批货物进行检查。

  2.海关将从每批货物中随机抽取150个果,目视检查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为害状,必要时借助放大镜或其他工具进行检查。所有为害果或疑似为害果需剖果检查,每批柑橘剖果数量不少于30个,核实是否感染蛀果害虫。

  3.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美方关注的,或不能鉴定到种的,或不能确定检疫地位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不得输美。

  4.检查过程中发现叶片、枝条等其他非检疫性污染的柑橘,可重新进行加工和取样,经再次现场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5.记录检查结果、样品溯源信息、取样量、剖果量,以及发现的有害生物和病症,应要求向APHIS提供。

  根据AHPISFAVIR在线数据库关于从中国进口柑橘的相关规定(,动态更新),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应用英文注明以下内容:

  2.如果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包括木制托盘),须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进行处理和标记。

  3.在装运过程中,应尽量减少集装箱受污染的可能性。例如:装运区域应清洁无杂草,装箱时集装箱应与包装车间密封良好;如可能,装运最好不要在夜间灯光下进行,以免灯光吸引飞虫。

  (一)对于未能有效执行中国鲜食柑橘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可不予注册、批准出口或办理出口出证服务,并根据违规程度决定是否撤销注册登记。

  2.多次发现的(在同一出口季节,从同一个注册果园、不同批次中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害生物),海关将立即暂停相关注册果园柑橘出口美国,GACC将通报APHIS。

  海关须立即开展相关调查,查明原因。在恢复对美出口前,相关果园须采取由GACC和/或APHIS推荐的补救措施,以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应要求,GACC向APHIS提供发现问题以及实施补救措施情况的报告。在GACC和APHIS共同确认有害生物风险得到控制后,方可恢复出口。

  1.如截获任何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的检疫处理或其他降低风险措施,则该批货物被拒绝入境。APHIS需将违规情况通知GACC,违规情况适用于本要求第六条第(二)项相关规定。

  为满足中国鲜食柑橘输往美国要求,GACC制定并确保出口果园实施《实蝇监控方案》,对果实蝇属(包括桔大实蝇、蜜柑大实蝇、桔小实蝇、番石榴实蝇、南瓜实蝇、瓜实蝇、芒果实蝇和梨实蝇)进行监测诱捕和管控,以防止检疫性实蝇随中国柑橘贸易传入美国。主要目标如下:

  在果园内,针对不同实蝇使用诱捕器进行监测,每个诱捕器需有相应的标识(编号或编码),并需带有日志标签卡或完整的记录文档,记录内容包括悬挂地点(含经纬度信息)、编号、悬挂日期以及检查和诱剂添加或更换日期。

  诱捕器需悬挂在能有效捕获到目标实蝇的位置,尽可能挂在遮阴处以避免阳光直射。诱捕器的入口要与顺风方向一致。

  使用桔小实蝇诱剂Methyleugenol(Me)或瓜实蝇诱剂Cuelure。其中,桔小实蝇诱剂诱捕对象为桔小实蝇、芒果实蝇和番石榴实蝇,瓜实蝇诱剂诱捕对象为瓜实蝇、南瓜实蝇和梨实蝇。使用诱剂需加5%左右的马拉硫磷以杀死捕获到的实蝇。每种诱捕器设置密度为3个/Km2,面积不足1Km2的单个果园应不少于2个。

  诱捕器应设置在果园内,优先悬挂在带有果实的其他易感寄主果树/葫芦科作物(如有)上或近果园外围的柑橘树上。两个诱捕器间的距离:原则上同种诱剂不少于100米,不同种诱剂不少于20米。

  桔小实蝇和瓜实蝇诱剂首次使用量分别为3—4mL(分别加入相应诱捕器小隔网内事先准备好的棉团中),半个月检查一次,一个月后(第二次检查时)添加2—3mL诱剂,使用2个月后(第4次检查时)需更换棉团,重新加诱剂。

  诱捕对象包括所有实蝇(以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为重点),在桔大实蝇和/或蜜柑大实蝇疫区(曾有过发生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的地区)所在的柑橘果园内,粘蝇球设置密度为50个/Km2,面积不足1Km2的单个果园不少于30个。在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非疫产区(非疫生产点)内,设置密度为10个/Km2,面积不足1Km2的单个注册果园不少于5个。

  每个技术人员在诱捕结果检查和诱捕器维护时,需依据不同的诱捕器类型配备以下器具:带钩的悬挂杆,不同尺寸的镊子,野外标记物(如标带等)、铅笔和签字笔,刀具,手持放大镜,诱捕记录纸,容器(装有70%酒精),塑料袋,托盘,消毒剂,吸水纸,深色玻璃瓶等。

  如在果园内发现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将取消相关产区的非疫地位,并须对所在产区开展强化监测、调查及综合防控工作,应要求向APHIS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采取综合防控措施,保持产区内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以外的其他实蝇处于低度流行状态。按照诱捕结果检查周期,对应计算“每天每个诱捕器每种实蝇诱捕平均数量”(FTD值=目标实蝇捕获头数/天数/诱捕器个数),以此判定产区内实蝇发生状况,并按以下要求采取措施:

  美方关注的任何一种实蝇的FTD值大于0.7(捕获阈值)时,需采取包含物理和/或化学措施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降低实蝇的种群密度。

  如需叶面喷诱饵进行诱杀防治的,诱饵需每周喷一次,直到实蝇种群密度降低到本方案规定的阈值。如需土壤或树冠喷药防治的,需按相关药剂说明和使用安全间隔开展防治,直到实蝇种群密度降低到本方案规定的阈值。

  海关须保留所有的诱捕记录数据,包括诱捕器挂出、维护时间和所有监测结果,以及所采取的相应防控措施(如需防控的)。

  为满足中国鲜食柑橘输往美国要求,GACC制定并确保出口果园实施《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建立和维护方案》,以防止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随中国柑橘贸易传入美国。

  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10),结合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生物学特性,制定本方案。

  在出口柑橘所在产区内,在海关和地方政府农业林业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出口果园按照本方案开展监测调查,建立和维护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

  2.绘制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定界地图,标明具有清晰的缓冲区界线m以上,缓冲区内需没有柑橘树。

  4.一旦诱捕到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如清除落果,加大诱捕密度或喷施允许使用的农药等)以最终实现零捕获,并保留相关记录,以备审核。

  果园需按附1规定的密度设置粘蝇球,开展监测活动。监测活动需从柑橘开花季开始到收获结束为止,并按规定的格式形成记录表,同时向海关提供监测结果。

  (4)一旦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获得批准后,果园需对产区内柑橘移运情况进行记录,以备审核。

  2.海关需核实以确保没有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发生,同时核对记录是否与开展的监测调查活动相吻合。

  3.一旦监测体系建成,果园需提供至少一个生产季的监测和调查记录并显示没有发现目标害虫。期间,海关将对监测情况以及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发生情况开展不定期核查工作。

  4.在任何时候,粘蝇球诱到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成虫、或发现目标实蝇幼虫或卵时,或发现文档的信息与田间核查不一致时,该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将不予批准。

  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需通过在监测季节内开展持续监测诱捕以得到维护,海关将不定期对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的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核实其非疫地位。

  产自桔大实蝇和/或蜜柑大实蝇疫区的柑橘通过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时,需要有相应的预防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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