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不断提高,特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负责。
2.特殊情况下可经双方协商对本协议的部份内容作修改,需方对双方合作有新要求时,及时通知供方并对协议作修改,也可共同协商另外签订相关协议补充
1.1供方产品基本质量要求按需方最新的企业技术标准执行,需方未提供企业技术标准时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或供方企业技术标准执行。对违反需方企业技术标准的行为,需方将按照本协议追究供方责任。对于本协议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要求追究供方责任。本协议所提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指最新颁布的版本,供方应适时留意标准版本的修订状态。
1.2需方企业技术标准包含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需方企业抽样标准为依据。
1.3供方产品在结构、尺寸、外观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应符合需方提供的最新图纸、封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技术文件如发生歧义,解释权在需方。
2.1供方在产品出现更改时必须书面通知需方并且得到需方验证认可且书面通知后方可以更改后状态送货。如供方没有通知需方,需方有权作出更改后送货总价值的50%≥5000RMB作为处罚;如因供方私自更改而引起的一切质量责任均由供方承担(包括相关联的责任)且需方有权追加处罚不低于10000RMB的处罚
2.2供方在正常供货中需方按照需方制定的检验方案进行抽样检验。出现批不合格或者超出接收标准时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供方在接到信息反馈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有异议本地区1个工作日、本省2个工作日、外省3个工作日内到需方作确定并处理。逾期未处理需方有权作出:逾期3日收取每日200元储存费、逾期4日每每日收取400元储存费的处理以此类推,逾期1个月需方有权没收并处理该批产品。
2.3供方的同型号同批产品出现连续批多次检验不合格时,第二次检验收取400第三次600第四次800的检验费用。当超过四次不合格时要求供方整改,送样合格后方可继续供应。且需方有权作出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质量考核处罚。
2.4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在出现需要让步接收、挑选使用、返修使用时如供方委托需方进行上述活动时需方按照每季度第一次每人40元一小时收取费用且处于总货款的10%≥500的质量考核费;第二次每人次80元一小时收取费用且处于总货款的15%≥500的质量考核费,以此类推。
2.5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在出现连续批次因同一个不合格现象而导致检验不合格,需方有权作出第二次1000第三次5000第四次整改重新送样合格后方可继续供货的处理
2.6供方所供的产品抽检合格后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且影响需方正常产能时需方有权作出按影响部分5倍处罚,每季度第二次5倍处罚且给予2000元的质量考核费,第三次10倍处罚4000元考核费;停产按每季度第一次每人次40元/小时,且给予2000质量考核费;第二次每人次80元/小时做出处罚且给予4000质量考核。第三次对此供应商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小批量供货且处于8000元质量考核。在接到需方通知一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回复。且安排相关人员来现场处理(2个工作日内)且承担需方的一切损失:如生产工人工资、其他配件原料报废费用等。如影响需方正常发货参考2.7条款处理。
2.7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影响需方正常交货时需方所承受的损失供方全额承担且需方有权做出不低于3000元的处罚。
2.8需方所售产品因供方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客户使用造成客户投诉、退货、客户财产、生命健康损失时。供方因承担全额赔付款及相关法律责任。且追加处于最低5000元的质量考核处罚。
2.9若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在每年度统计时合格率高于同产品另外的供方且高于需方接收标准需方将上调该供方的采购份额。且安排优先付款。付款准则请见采购。
2.11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处理通知,供方在接通知3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回复需方有权作出任何处理
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如需要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经双方同意。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作出补充规定,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双方任何一方在上述有效期满前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改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以同样条件延期一年继续生效,依此类推。
6. 凡是由于供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的任何纠纷,若供需双方协商不成需诉诸法律时,均交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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