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企业不要将烟花爆竹大量堆放在密闭的仓库中,更不能放置在阳光直射或高温环境下,存储烟花爆竹应分区管理。
●家庭、居住场所内应尽可能减少烟花爆竹储存数量、缩短储存时间,必须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场所。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