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引导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促进辖区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7宗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韩某在某日用品店购买了六瓶飞天贵州茅台酒,单价为2500元,共计15000元。原告主张所涉茅台酒为假冒产品,申请法院调查案涉茅台酒的真伪,法院予以准许,委托案外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到法院对案涉六瓶贵州茅台酒进行辨认,并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辩样品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告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相关规定,属于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应向原告退款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