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2023年“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
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液化气销售分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4月18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液化气销售分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92301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7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相关检验报告,显示甘肃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液化气销售分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标准及《甘肃省2022年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ZJ/JX042-202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酒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4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兰州新区某商服购中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人民币2198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3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兰州新区某商服购中心,待售的带有“N”标识的new baiclure 运动鞋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事实,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天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祝县某门市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3年4月4日,天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对天祝县某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部货架上摆放有标示生产厂家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白酒5873瓶,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经鉴定,上述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当事人购买牛栏山系列白酒11868瓶,购进价共计139184元,已销售(含赠送)5995瓶,销售金额104671.64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因本案涉嫌犯罪,天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天祝县公安局已于4月13日立案侦查。
2023年9月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峪关某五金机电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嘉峪关某五金机电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摆放销售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电式起子电钻、锂电池、充电式角向磨光机涉嫌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等商品均不是由该“大艺牌”商标所有人生产或代生产,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7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丹县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生产、销售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1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丹县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摆放有“丹之焉”特香压榨菜籽油注册商标标签和“丹之焉”菜籽油外包装纸箱。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注册持有的第22451468号“丹之焉”商标在食用油脂、食用油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当事人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间生产、销售“丹之焉”标签原香、特香、浓香食用油等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山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2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夏州某有机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有机肥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检验报告,显示临夏州某有机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粉状)所检项目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不符合NY/T525-2021标准及《甘肃省2023年废料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ZJ/JX004-2023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5日,金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步行街某珠宝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样黄金吊坠项链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物品,罚款人民币680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6日,金昌市市场监管局对金昌市步行街某珠宝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柜台内陈放有“冰墩墩”样黄金吊坠项链,坠体一面印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形(形似汉字“冬”的书法形态),另一面相同位置印有“BEIJING 2022”字样和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标签上标示有“戴梦得”字样,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无法说明冰墩墩样黄金吊坠项链的进货来源,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也不能提供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相关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金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3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许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商品,罚款人民币6197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2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收到合作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劣质白酒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共计5箱(每箱6瓶),合计违法经营额共计41970元整,该涉案白酒属于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事实。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