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河北省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3起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例。详文如下:
2023年12月21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人员对唐山市**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公司为唐山某公司出具的比对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和烟尘测量报表,发现该公司使用编号为JTDP-04308的崂应3012H-D测试仪(仪器编号1A13186404)同一设备在重叠时段对不同的点位开展采样检测,存在篡改、伪造采样原始数据、记录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3月12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罚款壹拾万元整;对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严重扰乱了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和科学决策。本案中,唐山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通过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和音像资料等证据锁定违法事实,并充分运用《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一案双罚的条款,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篡改、伪造采样原始数据、记录,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威慑力。
2023年9月7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双桥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承德市双桥区某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情况及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提供了由山东**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山东**(检)字[2023]0514009号和山东**(检)字[2023]0718009号的两份《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通过历史视频监控记录核对监测报告内容对比,发现山东**检测有限公司两次比对监测的实际采样时间与出具的监测报告采样时间不一致;两次季度比对监测均只采集了一组样品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与企业污水自动监测设备中的非同时段实际水样检测数据进行比对,并依据比对结果出具了监测报告。该检测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采样检测,出具了虚假监测报告。
山东**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之规定,对山东**检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强、证据固定难度大的特点,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排放口污染源动态管控平台录像、检测报告采样时间及影像资料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并依法处罚,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024年1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衡水澳德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对该公司的配料、粉碎、混合等工序共用的P2排气筒进行了两次检测。4月25日检测采样时间是10:09至10:34分;6月8日采样时间为13:56至15:02分。经查阅生态环境数据区块链固定平台认证的分表计电系统数据显示,该公司P2排气筒涉及的工序4月25日10:00至11:00分除尘设施有用电记录,生产设施无用电记录;6月8日11:45至15:45分除尘设施和生产设施均无用电记录。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企业未生产的情况下,通过虚假采样和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情形。
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3年4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以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标准》(冀环规范〔2020〕4号)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分表计电系统已通过工信部生态环境数据区块链固定平台认证,实现了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数据互认,大大提高了其作为违法行为证据的效力。执法人员运用分表计电系统对检测报告具体内容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后及时调查固证,最终认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本案作为衡水市分表计电区块链固证平台第一个应用案例,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