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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根据当前有效的《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AA-R1),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委派个人作为适航委任代表,也可以委派单位/机构作为适航委任单位代表。
根据《适航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AA-2018-01R1),(个人)适航委任代表共有4个类别,具体分类及相应权限如下:
结构/动力装置/系统和设备/无线电/发动机/螺旋桨DER:当确认有关工程资料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资料
试飞员DER:可以进行试飞,以及准备和批准与规章符合性有关的试飞资料。 执行试飞大纲前,试飞员DER应与适航部门协调全部试飞大纲的内容和实施
声学DER:当确认噪声试验、试验数据和有关分析与相关规章要求一致时,可目击和批准航空器的噪声合格审定试验、声学测试大纲、环境测试过程说明书及试验结果,批准测量得到的噪声数据和评估噪声数据分析资料。 声学委任工程代表不得进行型号设计更改不是声学更改的确认,也不得批准对已规定的噪声程序或者标准的等效方法
必须由局方批准的工作项目:型号设计证件、对于具体政策或指导文件的偏离、等效安全结论、专用条件、豁免、审定基础、不安全状态的确定、适航指令
必须由局方做出最终解释和结论的工作项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解释、判断型号设计更改是大改还是小改、判断型号设计更改是否是声学更改或排放更改、使用新的 / 未被证实的技术
除非特殊授权,原则上应由局方批准的工作项目:试验大纲、航空器飞行手册 (AFM)的相关资料、适航指令相关的服务文件、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PMA)的设计批准、等效替代方法 (AMOC)批准
在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针对申请人/持证人生产的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有如下权限:
为颁发下述证件进行技术检查:特许飞行证(新生成航空器生产试飞、TC证后设计更改的验证试飞、出口航空器)、(初始/出口)适航证和适航批准标签
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指定的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按照主管部门具体授权进行为颁发适航证件所必须的检验、检查和测试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主管部门在航空油料生产制造、储运、加注、检验领域的授权,进行为颁发证件或者确认证件有效性所必须的检查和测试
根据主管部门在航空化学品设计、生产制造及检验领域的授权,进行为颁发证件或者确认证件有效性所必须的检查和测试
根据《适航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AP-183-AA-2018-11),适航委任单位代表也有4种类别,其定义如下:
指根据程序的规定获得民航行政机关的授权,代表民航行政机关执行行航空器适航检查工作的单位或机构。
指根据程序规定获得民航行政机关的授权,代表民航行政机关执行部分或全部改装或修理设计审核、检查或批准工作的单位或机构。
指根据程序规定获得民航行政机关的授权,代表民航行政机关执行部分或全部型号审查工作的单位或机构。
指根据程序规定获得民航行政机关的授权,代表民航行政机关执行部分或全部生产审查工作的单位或机构。
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民航行政机关具体授权进行为颁发适航证件所需的评审、检查和试验的相关工作。
适航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是民航行政机关以外的个人/单位,他们受民航行政机关委派、在授权范围内从事适航审定和检验工作。
他们往往有着双重身份,一方面是申请人/持证人(或者其雇员),另一方面是局方的代表,应谨防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情况出现。
此外,在作为局方代表工作时,适航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应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管,并注意始终在委派权限范围内行使被授予的职责、确保不会受到与职责相冲突的非委派事务或干扰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