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部令第6号) 两项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规章,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相关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旨在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于焊接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旨在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据了解,《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