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单位受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于2020年10月22日组织专家对该项目采购需求进行了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采购内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4)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对公示内容及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严格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等相关监测规范执行,并通过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验收。
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在现场安裝并正常运行后,在验收前须进行调试,调试完成后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性能指标应符合附表1调试检测的指标要求。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18〕30号)等要求,我市在综合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区的学府花园、唐槐产业园区的太原大学、阳曲产业园区的东客站、中北高新区、清徐经济开发区和太原机场分别新建1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点,同时在清徐经济开发区新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内增加1套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系统。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维工作,加强系统维护主动性,做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保障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正常连续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保证单站、单项数据捕获率大于90%。
本项目运维对象为太原市6个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期限为三年。运维服务范围包括:各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消防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以及站房租赁与维护、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保障等工作。接受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站内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正常传输监测数据。涉及站点迁移的,运维单位负责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的搬迁和安装等具体工作。(点位变更、撤销等点位管理工作由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运维服务机构负责运维的设备主要包括监测仪器、气象仪器和辅助设备设施三部分。其中,监测仪器包括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分析仪、零气发生器、动态气体校准仪。气象仪器主要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五参数监测仪器,辅助设备设施包括采样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软硬件、钢瓶气、UPS、制冷系统、供电系统、防雷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子站站房、安防设施等。
各站点的监测项目包括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以及气象五参数(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监测工作方式为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采用一点多发方式,通过有线网络实时上传监测数据,上传数据包括各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每日零点校准报告、每周跨度校准报告、所有仪器设备及工控机的状态工作参数等,数采软件及技术支持由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提供。
1、运维服务机构应保证配备的专业运维技术人员数量与其负责日常维护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2(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有社保缴纳记录(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2、中标的运维服务机构至少选派1名驻场(场地由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6个站点的运维管理、数据审核以及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工作(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运维服务机构应保证配备的专用车辆数量与负责日常维护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4,提供相关车辆的行车证(行车证中的车主名称必须与机构名称或机构法人名称一致)。
5、运维服务机构必须逐一提供运维所需的工具、备件、耗材等的配置情况。耗材按照不少于半年的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至少1年使用量配置,必须提供配置清单,且所提供的备件、耗材等须能保证原有站点的仪器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并附加盖公章的承诺函。(各站点主要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等信息见附表1。)
6、运维服务机构须至少为每三个子站配置一套备机,备机包含主要监测设备、数采设备等,提供的备机为此项目专用。须提供备机配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品名、品牌、型号、数量、来源等)。投标单位为备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用做本项目的库存设备清单;已经购买备机的,须提供购置或采购合同复印;签订了租赁协议或与生产商签订了保证48小时内供货协议的须提供协议复印件。
7、运维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具体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质量保证实验室等,制定相应质控措施。
9、运维服务机构应为项目配备足够数量的PM10和PM2.5手工比对采样器(PM10与PM2.5需同步采样,所以需单独配置,一套采样器指PM10与PM2.5采样器各一台),要求每个市控站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每次比对监测不少于5组样品,PM10与PM2.5应同步开展比对。采样器应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采样流量为16.67L/min(须提供开展手工比对的工作方案、采样器配置情况清单、通过适用性检测证书。投标单位为采样器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用于本项目的库存设备清单,已经购买的,须提供购置或采购合同复印件;签订了租赁协议或与采样器生产商签订了供货协议的,须提供协议复印件)。
10、运维服务机构须承诺中标后一个月内配齐本项目所涉及到的所有必要资产,包括备机、耗材、质控设备等,所配备的内容需满足工作要求。如有不足,投标单位必须补齐,否则,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有权以中标人虚假应标为由,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进一步追索中标人相关责任。
11、中标的运维服务机构应为每个站房、仪器设备、辅助设备等购买商业财产保险,保额不得低于其实际价值。
9、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24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10、市控站站房的场地租赁费、站房租赁费、电费和通讯费,以及站房基础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等的日常维护费全部由运维服务机构承担,并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
11、当点位需要新增、撤销、变更时,由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点位管理程序向省厅报批,涉及站点迁移的,运维服务机构负责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的搬迁和安装等具体工作。
12、中标单位与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签订运维合同半年内须完成所有市控站气态污染物监测设备的第一次量值溯源工作。
运维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市控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运维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管理部门关于城市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出台新的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要求随之执行最新规定。
1、运维工作一般要求如下:(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2)检查供电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3)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小于3℃,相对湿度保持在80%RH以下。(4)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5)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6)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7)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每日工作内容如下: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市控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3)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当市控站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之内响应,在4小时内解决;其余时段的故障应在当日上午10点前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4)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5)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发现数据掉线)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8)每天完成对前一日各监测点位原始小时值的审核,并向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指定单位提交小时值审核结果和根据小时值生成的各点位日均值。当天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完成数据审核报送的,可顺延一日审核报送,最多顺延二日。对于未能按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的数据,须于数据产生一周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书面审核结果及未能按时完成审核的原因。每月1日12:00前必须将上月所有审核结果报送至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指定单位。
每周至少巡视各站点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1)查看各站点设备是否齐备,有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等。(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3)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4)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5)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是否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6)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7)检查市控站的通讯系统,保证数据传输正常。(8)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9)在冬、夏季节应注意各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10)应及时清除各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11)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县级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12)检查站房的安全设。